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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设在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ღ★✿ღ、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ღ★✿ღ,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ღ★✿ღ。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ღ★✿ღ,制定ღ★✿ღ、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ღ★✿ღ。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ღ★✿ღ。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ღ★✿ღ、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ღ★✿ღ、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ღ★✿ღ、船舶(包括海上平台ღ★✿ღ、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BGMBGMBGM胖老太太俄罗斯ღ★✿ღ、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ღ★✿ღ、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ღ★✿ღ,由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ღ★✿ღ。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ღ★✿ღ、礼品ღ★✿ღ、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ღ★✿ღ,免予检验ღ★✿ღ。但是ღ★✿ღ,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ღ★✿ღ,由收货人ღ★✿ღ、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ღ★✿ღ,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ღ★✿ღ。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ღ★✿ღ,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ღ★✿ღ。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ღ★✿ღ、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ღ★✿ღ,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ღ★✿ღ;在紧急情况下ღ★✿ღ,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ღ★✿ღ。
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ღ★✿ღ,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ღ★✿ღ,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ღ★✿ღ,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ღ★✿ღ。
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ღ★✿ღ,包括是否符合安全ღ★✿ღ、卫生ღ★✿ღ、健康ღ★✿ღ、环境保护ღ★✿ღ、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ღ★✿ღ、数量ღ★✿ღ、重量等项目ღ★✿ღ。
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ღ★✿ღ,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ღ★✿ღ,查验单证ღ★✿ღ,核对证货是否相符ღ★✿ღ。
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ღ★✿ღ,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ღ★✿ღ;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ღ★✿ღ,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
第十三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ღ★✿ღ,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ღ★✿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ღ★✿ღ;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ღ★✿ღ,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ღ★✿ღ。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ღ★✿ღ,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ღ★✿ღ,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ღ★✿ღ。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ღ★✿ღ、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ღ★✿ღ,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ღ★✿ღ、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ღ★✿ღ;代理报检企业ღ★✿ღ、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ღ★✿ღ,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ღ★✿ღ。
第十四条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ღ★✿ღ,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ღ★✿ღ,进行风险评估ღ★✿ღ,确定风险的类型ღ★✿ღ,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ღ★✿ღ。
第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ღ★✿ღ。
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ღ★✿ღ、发票ღ★✿ღ、装箱单ღ★✿ღ、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ღ★✿ღ,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ღ★✿ღ;通关放行后20日内ღ★✿ღ,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ღ★✿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ღ★✿ღ。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ღ★✿ღ,不准销售ღ★✿ღ,不准使用ღ★✿ღ。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ღ★✿ღ,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ღ★✿ღ。
大宗散装商品ღ★✿ღ、易腐烂变质商品ღ★✿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ღ★✿ღ、短缺的商品ღ★✿ღ,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ღ★✿ღ。
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ღ★✿ღ,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ღ★✿ღ,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ღ★✿ღ。
第十九条除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ღ★✿ღ,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ღ★✿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ღ★✿ღ、健康ღ★✿ღ、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ღ★✿ღ,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ღ★✿ღ,办理退运手续ღ★✿ღ;其他项目不合格的ღ★✿ღ,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ღ★✿ღ,经重新检验合格的ღ★✿ღ,方可销售或者使用ღ★✿ღ。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ღ★✿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ღ★✿ღ,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ღ★✿ღ。经技术处理ღ★✿ღ,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ღ★✿ღ,方可安装使用ღ★✿ღ。
第二十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ღ★✿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ღ★✿ღ,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ღ★✿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ღ★✿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ღ★✿ღ,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ღ★✿ღ。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ღ★✿ღ,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ღ★✿ღ、短缺ღ★✿ღ,申请出证的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BGMBGMBGM胖老太太俄罗斯ღ★✿ღ。
第二十一条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ღ★✿ღ、价值较高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ღ★✿ღ,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ღ★✿ღ、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ღ★✿ღ。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ღ★✿ღ。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ღ★✿ღ、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ღ★✿ღ,国外供货商ღ★✿ღ、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ღ★✿ღ,应当取得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ღ★✿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ღ★✿ღ,进口时ღ★✿ღ,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ღ★✿ღ。
对价值较高ღ★✿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ღ★✿ღ、健康ღ★✿ღ、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ღ★✿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ღ★✿ღ,进口时ღ★✿ღ,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ღ★✿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ღ★✿ღ、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ღ★✿ღ。
第二十三条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ღ★✿ღ,收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ღ★✿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ღ★✿ღ。
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ღ★✿ღ,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ღ★✿ღ。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不准出口ღ★✿ღ。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ღ★✿ღ。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ღ★✿ღ,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ღ★✿ღ。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ღ★✿ღ,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ღ★✿ღ。
第二十五条在商品生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ღ★✿ღ,由商品生产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换证凭单ღ★✿ღ。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ღ★✿ღ,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ღ★✿ღ。经查验合格的ღ★✿ღ,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ღ★✿ღ。
第二十七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ღ★✿ღ,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ღ★✿ღ,经重新检验合格的ღ★✿ღ,方准出口ღ★✿ღ;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ღ★✿ღ,不准出口BGMBGMBGM胖老太太俄罗斯ღ★✿ღ。
第二十八条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ღ★✿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ღ★✿ღ,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ღ★✿ღ。
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ღ★✿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ღ★✿ღ,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ღ★✿ღ。
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ღ★✿ღ,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ღ★✿ღ。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ღ★✿ღ,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ღ★✿ღ。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ღ★✿ღ,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ღ★✿ღ。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ღ★✿ღ,不准出口ღ★✿ღ。
第三十条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ღ★✿ღ、冷冻品的集装箱ღ★✿ღ、船舱ღ★✿ღ、飞机ღ★✿ღ、车辆等运载工具ღ★✿ღ,承运人ღ★✿ღ、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ღ★✿ღ、卫生ღ★✿ღ、冷藏ღ★✿ღ、密固等适载检验ღ★✿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ღ★✿ღ,不准装运ღ★✿ღ。
第三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ღ★✿ღ,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ღ★✿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ღ★✿ღ,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ღ★✿ღ,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ღ★✿ღ。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ღ★✿ღ。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ღ★✿ღ,方可生产ღ★✿ღ、加工ღ★✿ღ、储存出口食品ღ★✿ღ。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ღ★✿ღ,方可进口或者出口ღ★✿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ღ★✿ღ,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ღ★✿ღ,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办理ღ★✿ღ。
第三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ღ★✿ღ,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ღ★✿ღ,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ღ★✿ღ。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
第三十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样品ღ★✿ღ。验余的样品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ღ★✿ღ;逾期不领回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理ღ★✿ღ。
第三十五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ღ★✿ღ,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ღ★✿ღ,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海关总署申请复验ღ★✿ღ,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ღ★✿ღ。技术复杂ღ★✿ღ,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ღ★✿ღ,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ღ★✿ღ,可以适当延长ღ★✿ღ,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ღ★✿ღ。
第三十六条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ღ★✿ღ,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ღ★✿ღ。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ღ★✿ღ,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指定ღ★✿ღ。
第三十八条海关总署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ღ★✿ღ,有权查阅ღ★✿ღ、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ღ★✿ღ、发票ღ★✿ღ、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ღ★✿ღ、健康ღ★✿ღ、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ღ★✿ღ,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ღ★✿ღ,可以查封或者扣押ღ★✿ღ。
第三十九条海关总署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ღ★✿ღ,采取有效措施ღ★✿ღ,简化程序ღ★✿ღ,方便进出口ღ★✿ღ。
第四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ღ★✿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ღ★✿ღ、专用原产地证明ღ★✿ღ。
第四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ღ★✿ღ、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ღ★✿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办法ღ★✿ღ。
第四十二条擅自销售ღ★✿ღ、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ღ★✿ღ,或者擅自销售ღ★✿ღ、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ღ★✿ღ,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BGMBGMBGM胖老太太俄罗斯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四十四条销售ღ★✿ღ、使用经法定检验ღ★✿ღ、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ღ★✿ღ,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ღ★✿ღ、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ღ★✿ღ、使用或者出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ღ★✿ღ、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ღ★✿ღ,并处违法销售ღ★✿ღ、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四十五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ღ★✿ღ、发货人ღ★✿ღ、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ღ★✿ღ、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ღ★✿ღ,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ღ★✿ღ,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ღ★✿ღ,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ღ★✿ღ。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ღ★✿ღ、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ღ★✿ღ,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ღ★✿ღ、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ღ★✿ღ,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ღ★✿ღ,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ღ★✿ღ。
代理报检企业ღ★✿ღ、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ღ★✿ღ、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ღ★✿ღ,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ღ★✿ღ、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四十六条伪造ღ★✿ღ、变造ღ★✿ღ、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ღ★✿ღ、印章ღ★✿ღ、标志ღ★✿ღ、封识ღ★✿ღ、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ღ★✿ღ、变造的检验证单ღ★✿ღ、印章ღ★✿ღ、标志ღ★✿ღ、封识ღ★✿ღ、货物通关单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ღ★✿ღ。
第四十七条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
第四十八条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ღ★✿ღ。
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ღ★✿ღ,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ღ★✿ღ,由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ღ★✿ღ;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ღ★✿ღ。
第四十九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ღ★✿ღ,国外供货商ღ★✿ღ、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ღ★✿ღ,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ღ★✿ღ、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ღ★✿ღ。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五十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五十一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ღ★✿ღ、船舱ღ★✿ღ、飞机ღ★✿ღ、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ღ★✿ღ、冷冻品出口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ღ★✿ღ、船舱ღ★✿ღ、飞机ღ★✿ღ、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ღ★✿ღ、冷冻品出口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五十二条擅自调换ღ★✿ღ、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ღ★✿ღ、封识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五十三条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ღ★✿ღ,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ღ★✿ღ。
第五十四条代理报检企业BGMBGMBGM胖老太太俄罗斯ღ★✿ღ、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ღ★✿ღ,扰乱报检秩序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ღ★✿ღ。
第五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ღ★✿ღ,故意刁难当事人的ღ★✿ღ,徇私舞弊ღ★✿ღ,伪造检验结果的ღ★✿ღ,或者玩忽职守ღ★✿ღ,延误检验出证的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违反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五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ღ★✿ღ、没收的违法所得ღ★✿ღ、收缴的罚款ღ★✿ღ,全部上缴国库ღ★✿ღ。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ღ★✿ღ、海关总署作出的复验结论ღ★✿ღ、处罚决定不服的ღ★✿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ღ★✿ღ,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ღ★✿ღ,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ღ★✿ღ,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ღ★✿ღ。
第五十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ღ★✿ღ、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ღ★✿ღ。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ღ★✿ღ。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ღ★✿ღ、1992年10月23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ღ★✿ღ。